台湾立法机构三读,“海巡执法可大胆用枪”-世界快播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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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的“立法院”2日三读通过《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》部分条文修正案,增订海巡机关人员在生命遭受危害时,可用枪径行射击;“海委会海巡署署长”于合理判断下,“于必要限度内可使用炮”。虽然“海巡署”认为新修正法案符合执法实际需要,但对于修正案授权“海巡署长”具有“用炮权”,台大法律系教授姜皇池质疑,“海委会”逾越台湾领导人职权。
▲“2022年海空导弹射击”操演,过程中海巡署安平舰发射雄风二型舰载导弹(见图)。(军闻社)
《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》已20年未修,“海委会”于3年前主张修订该条例,主要是认为东沙、南沙情势紧张,与台湾相距甚远,若突然遭受不明炮击,导致重大伤亡或通联受阻等威胁,须有即时自卫反击及对应防处的必要,因此主张提出修正草案。
“行政院”3月30日通过修正草案、“立法院”4月20日完成初审,昨日完成三读,进展快速。
修正法案重点包括第7条,将海巡机关人员可使用仅限“刀或枪”情形,修正为炮以外的器械均可。并增订海巡人员执行职务,遇有犯罪嫌疑人或行为人有特定情形,不即时制止,将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与安全时,可使用枪径行射击。
在第8条明确指出,“海委会海巡署署长”于合理判断下,“于必要限度内可使用炮”如遇情况急迫或无法有效通联,由现场最高指挥官判断认定。
国民党“立委”李德维表示,此次修法虽让海巡人员有更多空间,但海巡与海军有很大的差异性,“海委会”和“海巡署”在订定子法时,尺度拿捏必须更审慎,不希望修法有偷渡条款,就像近期蔡政府扩增保二总队,被外界质疑是“第二陆军”、把警察军人化。
指挥官拥用炮权,就怕擦枪走火
国民党“立委”陈玉珍则表示,此次将用炮时机的权力授权给指挥官,而在金门地区,两岸距离很近,如果有走私发生,恐会增加擦枪走火的可能,订定相关准则时要讲清楚。
“用炮权”的位阶,引发台大法律系教授姜皇池质疑海委会逾越台湾领导人职权。他近日投书媒体指出,该条例的目的在于执法并非作战,海巡人员本于法定权责独立行使器械,必然需受司法审查与依法行政原则拘束,但修法却将战争自卫权所涉及舰炮交战规则问题一并规定,不仅用语不够精确、易生疑义,更混淆执法与作战体制,恐有待商榷,不宜将执法与作战法制相混淆。
中华海巡协会内部人士则说,此次修法增订、明确用炮的认定权责长官为“海巡署长”,海巡舰艇若被陆方违法渔船冲撞,是否用炮制止,或急询署长?
修正案中也包含,海巡机关人员如遇对方抗拒或脱逃时,有必要使用炮以外之器械。
该人士表示,这反而不该随便用枪的时机,应该要很慎重,请示上级长官。他批评,这部法律修得很奇怪,谨慎的地方不够谨慎,不该谨慎的地方谨慎,根本就是逻辑颠倒。
海委会海域安全处说,修法后,在船员遭受武力危害或胁迫,无法通联下,或面对海盗或杀人事件,台方执行用刀或枪无法遏止对方行为时,最高指挥官包含船长或舰长可决定开炮。
“海巡署”对枪、炮的使用,也会订立配套措施,包含设立器械规格表,由“海委会”遴聘相关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调查小组,调查海巡人员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争议案件,以协助厘清真相,保障当事人权益。
来源:中时新闻网